法律规定生育医疗费可以申请,但实际不可以,生育津贴也不可以。
按照《中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第 54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包含了生育保险)的,缴纳本人为女职工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交纳本人为男职工的,并且妻子没有交纳社保的,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为妻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申请生育津贴,这是法律规定。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男职工本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不能为其妻子支付各项费用。就拿北京为例,北京市在2015年之前是严格执行社保法的相关规定的,男子正常交纳的社保可以为妻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但是2015年以后,男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的生育保险,只能用作男职工计生产生的费用,如男职工做结扎手术等,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报销待遇。
所以现在是男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的生育保险,只能用作自身计生产生的费用,并不能为妻子做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和生育津贴的申请,如果妻子要申请生育津贴必须自己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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