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2.许可条件
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 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 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6) 征求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收养的意见。
3.申请资料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 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6)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4.办理程序
满足许可条件及有申请资料齐全即可
5.办理部门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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