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养猫商业模式?

2023-06-11 00:26 点击:170 编辑:admin

一、猫咪不想要了怎么处理?

猫咪不想要了不要遗弃,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找领养。

1.朋友圈

邻居、同事、朋友都可以问一下有没有人愿意收养猫。这类人相对知根知底一些,你也更容易知道送养后的猫过的好不好。

万一收养了猫后发现不适合养,你还有补救的机会,还可以接着再帮猫找下一个收养家庭。

2.宠物店

寻找家附近的宠物店问问能不能收了猫。宠物店的顾客有很大几率能收养猫,因为去宠物店的,不是自己家有宠物了就是喜欢宠物的人。

宠物店可以通过售卖或者免费领养的方式给猫找一个新家。

3.本地同城类媒体发布求收养消息

现在网络非常发达了,通过一些服务本地的网站发布求收养消息,例如头条的本地频道,就看到很多求领养的消息,愿意收养的人也很多。

不建议太远的地区收养,一是运输途中猫容易因为应激反应身体出现问题,二是万一领养人临时反悔处理起来非常麻烦。

4.本地流浪动物救助站

随着大家对流浪动物的关注,很多地方都有自发的流浪动物救助站,他们会定期发布一些寻找领养信息。一些准备收养宠物的准宠主也会经常关注并且挑选适合自己的宠物。

放在最后是因为很多流浪动物救助站都是爱宠志愿者自发组织起来的,依靠捐赠和补贴艰难的在进行流浪动物救助,很多都是超负荷运转了,所以能自己找到领养家庭最好,如果实在找不到可以求助流浪动物救助站,帮助寻找领养家庭。

二、云养猫商业模式?

正是由于需求人群的不断加大,猫咪地供给远满足不上需求的增加。猫毛、空间等条件极大限制了一些经济能力有限,容易过敏的爱猫人士。“云养猫”逐步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通过互联网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几乎是零门槛让更多人拥有了吸猫的权利。以浏览网站、论坛或使用App查看猫咪的图片、观看猫咪的视频来安抚一个猫奴的抚养猫欲望。

三、云养猫什么意思?

云养猫是以现代的新兴概念汇聚的汉语词语,指生活中因为家庭条件(例如:父母不允许,家庭经济不富裕等)或者是环境因素等不能养猫,每天以看网站、论坛等、或使用app查看猫咪的图片、观看猫咪的视频来安抚一个猫奴的抚养猫欲望。

四、租房不让养猫怎么办?

如果你想在租房子里养猫但被房东或合租人制止,你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

1.尊重他人的权利:首先,你应该尊重房东或其他合租人的权利。如果他们不喜欢猫或担心猫会对房屋造成损害,你可以考虑其他的选择。

2.协商和妥协:如果你真的很想养猫,你可以与房东或其他合租人进行协商。你可以提出一些补救措施,例如每个月支付额外的押金以保证猫不会对房屋造成损害。当然,在协商时需要语言温和,态度诚恳。

3.寻找认可养宠物的租赁单位: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在寻找下一个住所时,你可以寻找允许养宠物的租赁单位。目前市场上有越来越多的租赁单位允许养宠物。

4.等待时机:最后,如果你真的很喜欢猫,但目前不能养,那么你可以等待一个更好的时机。如果你将来拥有自己的房屋,那么你就可以自由地养猫了。

五、养猫可以养竹芋吗?

养猫可以养竹芋。

大多数竹芋科的植物都是对猫安全的,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网站把整个竹芋都列入了相对安全的名单,而且竹芋科种类繁多,颜值过得去,价格也比较友好。毛毛觉得还是比较适合养宠家庭的。

有好多比较美的品种,比如下面这些

1.青苹果竹芋,能长得很大很美

2.猫眼竹芋,据说因为叶子上大大小小的斑点得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叫XX芋的都是竹芋。比如彩叶芋,虽然有“芋”这个字,但实际上属于天南星科,对猫咪有剧毒(天南星科都不要买)。搬回家之前,一定好好查查。

六、淘宝上无偿领猫是真的吗?

淘宝上无偿领猫大多不是真的,很多是打着无偿旗帜的猫贩子,用无偿领猫吸引顾客去加他们私人微信,然后要领养猫就要给钱,而且他们这些卖的猫大多是自己繁育的后院猫,猫咪的健康是得不到保障的 。

真正的无偿领养一般会有专门的官网,官网上有领养的具体事宜,领养人要填资料申请的,还要去到现场观看猫咪,双方都觉得合适了才能领养走。

七、上海市养猫管理条例?

上海市宠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下一篇:家里有女宝宝可以养猫吗?
上一篇:重庆市儿童福利院在什么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