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如下: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构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检查证明。
三、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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