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猪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
《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
2.2检疫对象
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 。
3.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 , 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 。
3.3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4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二、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血、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7.1.1监督场(厂、点)方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7.1.2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继续实施检疫。
7.1.3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将阳性样品及时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7.2头蹄及体表检查
7.2.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2.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2.3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2.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3.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3.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3.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3.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著肿胀、淤血、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3.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4胴体检查
7.4.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4.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4.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4.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5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6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7结果处理
7.7.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7.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7.2.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7.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7.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出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8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雏鸡检疫规程?
消毒记录,免疫马力克,孵化记录。
四、动物检疫规程?
检疫程序
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5、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五、产地检疫规程?
一.意义:
产地检疫规程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产地进行检疫,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权益。它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保障贸易畅通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二.规程:
产地检疫规程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播、生物入侵和质量安全问题等,确保商品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检疫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协议,产地检疫规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检疫要求: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出口国在商品发货前对其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进口国的检疫要求。这些要求可能涉及商品的卫生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农药残留等方面。
2. 检疫证书和标识:为了证明商品符合检疫要求,出口国通常需要提供检疫证书。这些证书由出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包括商品的产地、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此外,一些商品可能还需要在包装上标注相关的检疫标识。
3. 检疫流程和程序: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出口国和进口国建立合作机制,明确检疫流程和程序。这包括出口国对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出具检疫证书,以及进口国对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审批等程序。
4. 检疫风险评估和管理: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对进出口商品的检疫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这包括对不同商品、不同产地的风险进行分类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检疫措施和管理要求。
5. 进出口商品的追溯体系: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安全和追溯能力,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建立商品的追溯体系。这包括商品的标识、记录和信息管理,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追溯到具体的产地和生产环节。
六、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一般分为以下流程
一、
牛入场前检测疾病。
检疫对象8种: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二、检疫合格标准:
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四、检疫流程:
1.三查一询问: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畜禽标识;查检测报告;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临床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3.检疫申报:场方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现场填写检疫申报单。
4.宰前检查: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实施临床检查。
5.同步检疫:头蹄部、内脏、胴体、复检。
6.检疫结果处理: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做无害化处理。
七、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八、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答: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九、肉鸭产地检疫规程?
产地检疫是以生产场原始记录档案为起点。看消毒防疫记录,饲料使用记录,治疗病死记录等,结合现场监测检查,肉鸭健康状况,符合要求后,开具产地检疫证明。
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全文?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进行期间需要完成宰前检疫这项基础工作,其流程分别为入场检查、待宰检查与宰前检查。
首先入场检查确定生猪的健康状况,检查的内容包含免疫资料是否齐全,生猪是否配电耳标等,在生猪健康检查完成后便可以进入进行待宰检查。
其次,在待宰检查环节中按照检查规范要求,在生猪待宰前的一周采用隔离措施,观察并记录生猪在其中的表现,将生猪各种表现与生猪患动物疾病后的表征进行匹配,完成初步判断后还需要借助触诊法、听诊法查看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
比如,在待宰检查期间发现生猪体温超出正常范围为40.8℃,结合生猪体征初步确诊为猪肺疫,具体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诊断才能获知。
最后,待宰前进行生猪复检的工作,检查生猪各项身体指标,根据初步诊断得到的数据判断生猪的健康状态,同时根据生猪健康判断结果决定接下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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